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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权益说明
 
关于《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相关权益的说明
                        

一、关于稿本所有权问题的说明

  2017年7月28日,彭令先生等持有人与北京海王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就购买《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签订协议。其后,彭令先生等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海王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包括佣金与拍卖稿本的合同价在内的全部款项并获得了北京海王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在完成《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清点接收后,彭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在北京海王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买家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完成《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交割。整个交易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详细材料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彭令先生等持有人通过上述交易过程,获得了《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彭令先生等持有人对于《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处置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作为所有权人,彭令先生等持有人依法享有对《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进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包括转让所有权给第三方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二、关于稿本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几点说明


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内容的有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记录怪症疗法与对应药方的医书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书的作者为清代嘉庆年间的御医汪必昌,这一事实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在汪必昌享有作品署名权这一点上并不存在争议。但是,署名权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界定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界定包括以下十七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目前,已经明确的事实为汪必昌是《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作者,但是汪必昌后人可以据此享有对《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著作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根据全国首批“国医大师”之一、新安医学传承人李济仁先生主编的《新安名医考》和《新安名医及学术源流考》:“汪必昌,字燕亭,号聊复,生活于清朝乾隆至道光年间。汪必昌最重要的著作——《聊复集》刊刻于嘉庆十五年(公元1810年)”。虽然汪必昌御医的具体生卒年,在权威工具书中暂无明确记载,但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的成书时间还是汪必昌御医本人的创作时间,都可以支持我们推定汪必昌御医仙逝已逾百年。作为稿本作者,汪必昌享有的《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目前已经随着保护期终止而被消灭;但是,汪必昌对该稿本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同时,《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在作者生前并未公开发表,无继承人且无人受遗赠,因此,稿本原件的所有人彭令先生等持有人有权依法行使其发表权。

三、总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清代嘉庆御医汪必昌<聊复集·怪症汇纂>4种未刊稿本》持有人彭令先生等在尊重汪必昌御医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所包含的其它各项权利,依法享有对此稿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文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禾先生的指导,特此感谢!)
 
 
                2018年7月23日张芳源撰稿,7月2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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